为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专业与学科建设,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全校师生在各级各类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竞赛级别的界定
竞赛项目主要是指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由专门的竞赛组织机构等单位组织的竞赛,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四个级别。
(一)国家级竞赛
一般指由国务院或授权的教育部及国家相关部委牵头主办的面向全国的各类竞赛。
(二)省部级竞赛
一般指由江苏省政府或授权的省教育厅、省其它行政单位或行政管理机构牵头发起组织或教育部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性学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展的面向全省的或跨省的各类竞赛。
(三)市厅级竞赛
一般指由无锡市政府或授权的市教育局、市其它行政单位或行政管理机构牵头发起组织或江苏省教育厅各教学指导委员会、省级学会、行业协会、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等组织开展的面向全市或跨市的各类竞赛。
(四)校级竞赛
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全校性技能竞赛。
二、竞赛奖励
(一)学生参加专业技能竞赛奖励(含教师指导奖)
1.国家级技能竞赛
| 获奖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学生/指导团队 | 10000/10000 | 7000/7000 | 5000/5000 | 
2.省部级技能竞赛
| 获奖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学生/指导团队 | 4000/4000 | 2500/2500 | 1500/1500 | 
3.市厅级技能竞赛
| 获奖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学生/指导团队 | 1000/1000 | 600/600 | 400/400 | 
4.校级技能竞赛
| 获奖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学生 | 300 | 200 | 100 | 
(二)教师参加技能(教学)竞赛奖励
1.国家级技能(教学)竞赛
| 获奖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奖励标准 | 10000 | 7000 | 5000 | 
2.省部级技能(教学)竞赛
| 获奖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奖励标准 | 4000 | 2500 | 1500 | 
3.市厅级技能(教学)竞赛
| 获奖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奖励标准 | 1000 | 600 | 400 | 
4.校级技能(教学)竞赛
| 获奖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奖励标准 | 300 | 200 | 100 | 
三、其他事项
(一)如果是团体项目,获奖选手或指导团队由几个人组成,奖励津贴由项目负责人分配。
(二)参加同一竞赛项目,获得的不同级别奖项,其奖励就高计算,不再累加计算。特等奖在一等奖奖励的基础上上浮20%发放。
(三)未经选拔而直接参加的国家级、省级竞赛项目,获奖等级参照上述标准依次降一个等级奖励。
(四)全国性行业竞赛按省部级标准发放奖励,省部级行业竞赛按市厅级标准发放奖励。
(五)如果竞赛主办方已经颁发奖励,对于低于学校奖励标准的,按照学校标准补足;高于或等于学校奖励标准的,学校不再发放奖励。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